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7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佳佳,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航盛科技大厦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8947H。
法定代表人:胡汉陵。 申请执行人刘佳佳与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0341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佳佳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3152.09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粤0305执17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01账户、75×××0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13152.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已收到该笔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7.28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305民初20341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