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海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朴晋秀,总裁。被执行人王琳娟,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王贵堂,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关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琳娟、王贵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01月04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01月0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车辆一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已书面申请暂不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有冻结信息;3、2019年01月08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9年0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5、2019年03月20日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6、2019年04月12日至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7、2019年04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8、2019年0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租金12225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225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0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4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80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