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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219号

许正茂、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正茂;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许正茂,男,汉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复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振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许正茂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赔偿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属证违约金38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