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5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负责人熊开,行长。被执行人何爱,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红跃,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何爱、王红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6日4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4473.67元,未发现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8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4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五、2019年4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95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407511.2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