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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1民初899号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与吴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剑雄;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民初899号 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以下简称罗江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覃振义,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鑫广,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该社副主任。 被告吴剑雄,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原告罗江信用社与被告吴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江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继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