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民初899号 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以下简称罗江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覃振义,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鑫广,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该社副主任。 被告吴剑雄,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原告罗江信用社与被告吴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江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继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