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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3民初21号

丁国峰与通化市白山油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丁国峰;通化市白山油泵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3民初21号

原告:丁国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白山油泵厂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喜,厂长。

原告丁国峰与被告通化市白山油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丁国峰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国峰负担。

审判员  姜云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