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3民初21号
原告:丁国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白山油泵厂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喜,厂长。
原告丁国峰与被告通化市白山油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丁国峰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国峰负担。
审判员 姜云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