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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执异11号

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赵文海;史立新;曹黑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武邱村

法定代表人:李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来,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立。

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文海,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史立新,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曹黑子,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正定支行)与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特钢公司)、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天成公司)、赵文海、史立新、曹黑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嘉远天成公司对正定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远天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中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正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正定县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嘉远天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总十庄镇武邱村土地两块及地上16套房产(土地证号:晋国用(2008)第××号、晋国用(2008)第××号;房产证号:晋州市房权证字第××-05××60号共11套、055010500061-055010500065号共5套)不服,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79号、(2018)冀0123执1955-1号案件的执行。事实和理由:第一、2015年9月26日,中远特钢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农行正定支行处办理了贷款,异议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农行正定支行诉被执行人中远特钢公司、担保人嘉远天成公司一案,石家庄中院出具的(2017)冀01民初179号业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2018年5月9日,中远特钢公司向石家庄中院起诉了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偿还借款,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作为担保人,给中远特钢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异议人自己的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如果异议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是有完全的权利向中远特钢公司追偿的,其标的额远远高于中远特钢公司主张的所谓的借款。为了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异议人申请贵院对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拍卖。第二、异议人的工业用地和房产存在客观的情况,评估时没有考量,直接影响了评估结果,而且该案工业用地也无法进行拍卖:1、异议人的工业用地部分长期出租给了第三人,租期为20年,其中的两块分别为2013年5月25日至2033年5月24日;2015年9月15日至2035年9月14日。2、异议人所有的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已经在承租的土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直接影响到了评估价值及拍卖的可行性。3、异议人所有的工业用地的约50%的面积上还种植有原耕地农户的果树,且农户至今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 农行正定支行提交书面答辩称,一、我行由正定县法院执行的(2017)冀01民初179号案件,抵押担保人为嘉远天成公司,案件已经生效,嘉远天成公司抵押物正在执行拍卖中,嘉远天成公司理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我行由正定县法院执行的(2017)冀01民初179号案件,与河北中远公司起诉嘉远天成公司案件,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嘉远天成公司必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第二条异议理由:1、经我行查阅异议人提供的与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013年5月25日至2033年5月24日。土地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2013年5月24日,并盖有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经查国家信用信息网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5日,公章应为办理营业执照后,经公安局备案后才可以刻章。因此,该合同显然是后期伪造的。经查阅异议人提供的与韩中凯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承租人韩中凯,租赁期限2015年9月15日至2035年9月14日。土地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2015年9月3日,经查韩中凯为晋州市昌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人。我行与抵押担保人嘉远天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早于异议人与韩中凯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2015年9月15日至2035年9月14日。2、异议人辩称所有的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已经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实际只有晋州旺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土地上有部分建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2017)冀01执保37号,具体查封了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总十庄镇武邱村,房产证号为:晋州市房权字第051010500050号至第××号、第055010500061号至第××号项下的全部房产。证号为晋国用(2008)第××号、晋国用(2008)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晋州旺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下半年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开始建设,正定县法院执行局多次张贴查封公告,其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正定县法院2018年1月22日房瑞平等二位法官,与石家庄评估公司实地查看,测量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房地产,在测量晋州市旺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房产时,遭法人代表韩广超拒绝测量。3、经查嘉远天成公司提供的果木照片,均不在我行抵押的土地上,是嘉远天成公司其他土地上的照片。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79号判决书,判决嘉远天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正定县法院拍卖嘉远天成公司房地产有理有据的。

本院查明,农行正定支行与中远特钢公司、嘉远天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抵押人为嘉远天成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6000万元,抵押的财产包括嘉远天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总十庄镇武邱村土地两块及地上16套房产(土地证号:晋国用(2008)第××号、晋国用(2008)第××号;房产证号:晋州市房权字第051010500050号至第××号共11套、第055010500061号至第××号共5套),并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农行正定支行与中远特钢公司、嘉远天成公司赵文海、史立新、曹黑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冀01民初179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嘉远天成公司名下上述土地及房产,并于2017年4月10作出(2017)冀01执保37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0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三项判令当被告中远特钢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农行正定支行有权以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6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判决现已生效。农行正定支行申请执行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执48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冀0123执195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两块土地及16套房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中远特钢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嘉远天成公司为该笔债务办理抵押登记的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16套房产,故本院依法裁定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嘉远天成公司提出的第一条异议理由,其与中远特钢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其应对农行正定支行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并无关联,故本院对嘉远天成公司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异议人嘉远天成公司提出的第二条异议理由:1、异议人提供了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系2013年5月24日与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河北睿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成立,公司成立日期晚于签订合同日期,不合常理;第二份合同系2015年9月3日与韩中凯签订,因农行正定支行与抵押担保人嘉远天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租赁协议书签订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或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本院对异议人此异议理由不予支持。2、关于异议人称承租人已在涉诉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影响评估价值及拍卖一事,本院执行局已张贴查封公告,并与石家庄评估公司实地查看,晋州旺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评估测量的行为可视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拍卖行为,故本院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3、至于涉诉土地上种植果树一事,异议人称该果树系原耕地农户所种,且至今未拿到征地补偿款,因农户是否拿到征地补偿款系农户与异议人之间的补偿事宜,与本案执行事宜无关,故本院对异议人此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北嘉远天成钢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志琪

人民陪审员  任可心

人民陪审员  蔡玉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