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男,汉族,1984年7月5日生,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87-10-309。被执行人李某辉,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7-6-131。本院在执行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自愿和解并长期履行,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9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马闻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