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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02执109号

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齐某;李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男,汉族,1984年7月5日生,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87-10-309。被执行人李某辉,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7-6-131。本院在执行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自愿和解并长期履行,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9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马闻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