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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216号

王钰婷与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钰婷;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216号

原告(被告):王钰婷,女,汉族,1990年7月6日,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代理人:张若鸿,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贸易广场中区西翼**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45636H。

法定代表人:梁艳梅。

委托代理人:夏珍云,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燕,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王钰婷诉被告(原告)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原告(被告)王钰婷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范秋桃、被告(原告)深圳市景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