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8942989Y。
法定代表人:李海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9529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