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7541号
原告:广东顺德中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上(广州)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财。
原告广东顺德中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锦上(广州)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锦上(广州)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自梁
人民陪审员 梁金福
人民陪审员 周少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晓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