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王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