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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10号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邵广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邵广红;陆凤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21806(1—1)。

负责人:袁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邵广红,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凤利,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广红、陆凤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凤利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