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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2559号

刘合坤、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合坤;刘甜甜;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2559号申请人刘合坤,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甜甜,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李霞,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合坤、刘甜甜与被申请人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合坤、刘甜甜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霞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应该赔付的资金或其他资金6000元。并提供现金18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合坤、刘甜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霞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应该赔付的资金或其他资金6000元。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刘合坤、刘甜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