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师兰,女,汉族,1945年9月10日生,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张金盘,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生,住盐山县 申请人张师兰与被执行人张金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9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0.5万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3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3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4月1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4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金盘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925民初459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书通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