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负责人:鲁汪琼,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瑞秋,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徐尊丰,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纪秀文,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瑞秋、纪秀文、徐尊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案款用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瑞秋、纪秀文、徐尊丰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艳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