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1171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负责人:张连怀,行长。
被
申请人:吴树会,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
申请人:陈霞,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吴树会、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愿以自有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树会、陈霞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