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
负责人:沈赞荣,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世民,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
被执行人:罗再香,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
被执行人:黄超武,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
被执行人:刘武妹,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 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世民、罗再香、黄超武、刘武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邵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世民、罗再香、黄超武、刘武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于2019年4月17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世民、罗再香、黄超武、刘武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申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