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558号
原告:张晓林,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宋峰光,男,1983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张晓林与被告宋峰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林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331元,本院减收351元。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