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12民初1101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代表人:李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刘启兰,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成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荣礼,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刘启兰、刘成俊、刘荣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刘启兰已履行还款义务,涉案贷款本息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