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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650号

胡莉与杨红军、杨勇军、田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莉;杨红军;杨勇军;田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650号

申请人:胡莉,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杨红军,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杨勇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田芸,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莉与被执行人杨红军、杨勇军、田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红军、杨勇军、田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红军、杨勇军、田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红军、杨勇军、田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红军、杨勇军、田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2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光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