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留根,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柯,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留根与郑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等进行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9年2月20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19年4月27日将依职权终本裁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郑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