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84号
原告:卜彩虹,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冯泰山,男,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学院路西侧金融中心******。
负责人:史礼,该公司经理。
原告卜彩虹与被告冯泰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卜彩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卜彩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