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981执2655号

林美云、吴明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美云;吴明海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林美云,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吴明海,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林美云与吴明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瑞方 执行员  詹金华 执行员  蔡庆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