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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2执1281号

卢杏云、王广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杏云;王广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卢杏云,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王广坡,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执行卢杏云与王广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22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佩佩

审判员  郑艳申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