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卜照发: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康志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赵丹丹,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 本院在执行卜照发与康志坚、赵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4向被执行人康志坚、赵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志坚、赵丹丹于2019年4月27日前给付原告卜照发欠款96000元、诉讼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康志坚、赵丹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志坚、赵丹丹在银行的存款971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卜照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哈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