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1859号
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0-82香榭丽舍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郭松岳,系银行员工。
被告:罗肖,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罗健康,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周作琼,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肖、罗健康、周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肖、罗健康、周作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肖立即偿还原告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健康、周作琼对上述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被告罗肖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个人借款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罗肖发放贷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2.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6‰,利率调整方式为不调整,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3.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依约向被告罗肖支付了9万元借款。2017年8月8日,被告罗健康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被告周作琼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被告罗肖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此笔债务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被告违反约定,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罗肖、罗健康、周作琼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8日,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肖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XXX),约定被告罗肖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每季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被告周作琼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被告罗肖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连带共同债务人。被告罗健康出具《保证函》,同意为被告罗肖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罗肖发放贷款9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肖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据、保证函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肖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被告罗肖账户,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罗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肖偿还本金9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肖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罗肖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健康作为保证人、周作琼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自愿为被告罗肖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现被告罗肖未履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罗健康、周作琼对被告罗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肖、周作琼、罗健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罗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周作琼、罗健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罗肖、周作琼、罗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