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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5364号之一

胡又安与汤美玲、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海珠上渡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又安;汤美玲;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海珠上渡分公司;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6民初15364号之一

原告:胡又安,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红,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美玲,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海珠上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205-299铺,2100-2144铺。

负责人:蔡建义。

被告: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蔡建义。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海珠上渡分公司、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谋,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又安与被告汤美玲、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海珠上渡分公司、广东和安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9年4月26日,原告胡又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又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45元、财产保全费592.9元(原告胡又安已预交),合共879.35元,由原告胡又安负担。

审判员  何少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婉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