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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82民初2818号

刘桂芝与程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芝;程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382民初2818号

原告:刘桂芝,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程传艳,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刘桂芝与被告程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传艳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程传艳给付借款119000元。2.要求程传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14日、2014年11月5日,程传艳分三次向刘桂芝借款共计119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桂芝多次索要,未果。故刘桂芝诉至法院。程传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刘桂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程传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14日、2014年11月5日,程传艳分三次向刘桂芝借款共计119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桂芝多次索要,程传艳均未偿还。故刘桂芝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芝与被告程传艳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传艳应当履行按时偿还借款119000元的义务。程传艳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程传艳应当给付原告刘桂芝借款1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传艳给付原告刘桂芝借款11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传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红利

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

人民陪审员  毕航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