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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533号

姚少勇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少勇;张玲;刘华锋;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民初1533号

原告:姚少勇,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富强,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玲,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华锋,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第三人:李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姚少勇与被告张玲、第三人刘华锋、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少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富强,被告张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洋,第三人刘华锋、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刘华锋对张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共300万元,有原告给被告的银行转账为凭。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久拖不还,故诉请依法处理。

被告张玲辩称:被告张玲接收300万元款项属实,但该款系第三人刘华锋向被告张玲的丈夫李磊借款300万元后,按李磊指定账户所偿还的款项,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借款关系,原、被告互不认识,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第三人刘华锋述称,原告姚少勇与被告张玲互不相识。刘华锋因项目急需向李磊借款300万元属实,刘华锋向姚少勇说有朋友需要用钱,跟他借300万元,姚少勇就将该款打到刘华锋提供的张玲的账户上也属实。现愿意承担连带偿还法律责任。第三人李磊述称,刘华锋因投资向李磊借款300万元。到期后李磊催要借款,刘华锋让李磊给他一个工商银行账号,李磊因无工商银行账号就把张玲的工商银行卡号给了刘华锋,刘华锋安排人转账还款300万元至张玲账户。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少勇与第三人刘华锋、第三人刘华锋与李磊、张玲分别系朋友关系,被告张玲与第三人李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31日,第三人刘华锋因投资需要向第三人李磊借款30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4月10日前还款。2016年5月刘华锋找到原告姚少勇,称有朋友需要用钱让其帮忙借款300万元,并承诺十几天后还款。2016年5月4日、5月5日姚少勇累计向刘华锋提供的张玲的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后姚少勇多次向刘华锋催要借款,刘华锋以朋友未还为由久托未还。2017年1月刘华锋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张玲及时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刘华锋给李磊出具的300万元借款借条现在李磊处,刘华锋未收回。

本院认为,姚少勇以出借为目的向张玲的账户转款300万元,有当事人陈述、银行转款凭证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玲辩称该款系刘华锋偿还李磊的借款,所据证人证言与张玲收到涉案300万元款项后,李磊未归还刘华锋出具的300万元借条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姚少勇不知道刘华锋向李磊借款的事实,也无替刘华锋偿还债务的义务,故可依法认定姚少勇与张玲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张玲应依法承担偿还姚少勇300万元借款的义务。姚少勇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姚少勇基于对刘华锋的信任和承诺向张玲提供借款,刘华锋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磊述称借条未归还的原因是双方虽同在深圳但距离较远,见于300万元系大额款项,双方在借款时出具书面借条,还款时理应收回借条或出具相应收条,其辩诉理由不符常理,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少勇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刘华锋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张玲、刘华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慧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