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5执1074号
申请人:汪玉荣,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司陆鹏,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执行汪玉荣与司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42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审判员 杨国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