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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6执恢11号

徐庆金、周明龙、周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庆金;周明龙;周旭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徐庆金,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周明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周旭东,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徐庆金与被执行人周明龙、周旭东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5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雪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