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2397号
原告:王江涛,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安徽路万国银座******,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4103056881730214。
法定代表人:陈治科,总经理。
被告:陈庆辉,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姚卫永,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原告王江涛与被告河南富捷电梯有限公司、陈庆辉、姚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河南富捷电梯有限公司、陈庆辉系共同借款人,姚卫永与陈庆辉系夫妻关系,借款7万元转入姚卫永账户,三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河南富捷电梯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2幢00单元1802号从事经营,原告自认该地址亦不是陈庆辉、姚卫永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河南富捷电梯有限公司的现经营场所信息,不能提供被告陈庆辉、姚卫永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江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