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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187号之二

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1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宝山路北段西侧长安小区13-15侧厅01012。

法定代表人:祝冰华,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内0426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刘家店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阳光家园一期12号楼、15号楼商厅及住宅合计108套房产(后附清单)。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赤峰泓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刘家店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阳光家园一期12号楼、15号楼商厅及住宅合计108套房产(后附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艳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