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8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春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贝高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贝高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59812.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315.00元,评估鉴定费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贝高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贝高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贝高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瑞江
审判员 于 强
审判员 刘德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