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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7983号之一

李金芳、孙彤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李金芳;孙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7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芳,男性,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彤,男性,1967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李金芳申请执行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64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芳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彤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