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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执84号之一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翟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翟文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翟文涛,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翟文涛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翟文涛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查封了上述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但因车辆查找无果,故无法处置。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翟文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92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到期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本院不再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昊天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守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