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87号
原告:史秀连,女,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李建波,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被告:孙丽杰,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7NF2TXJ。
负责人:董志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史秀连与被告李建波、孙丽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史秀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秀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