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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02执3185号

范玉与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玉;孟祥伟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3185号 申请执行人范玉,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孟祥伟,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范玉与被执行人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玉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5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86.00元,执行费11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孟祥伟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3986.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4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范玉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天成

审判员  胡大明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