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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民终209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丽娜;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民终2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鑫地大厦**。

负责人:吴艳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山,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娜,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会、刘兵(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磊,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娜、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02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不应承担费用147647.71元。事实与理由:1、张磊肇事逃逸,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违法事实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2、事故发生后,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为王丽娜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应予以扣除,且一审法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过高。王丽娜答辩称,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向张磊尽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张磊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王丽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张磊赔偿王丽娜医疗费141,607.71元、营养费1,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0元、护理费15,042.06元、误工费12,069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77,618.7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5日22时40分左右,张磊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华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向北撞破道路中心护栏后,与种善富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王丽娜)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王丽娜、种善富、张磊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磊离开现场。2018年7月14日,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5月25日23时,王丽娜入住开封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右侧第2-9肋,左侧第8肋)、双肺挫伤、右侧气肿、右侧肩胛骨骨折、双肾挫伤、肾周血肿、双侧肾上腺血肿、左侧肾上腺挫伤、急性胰腺炎、左肾动脉狭窄或次全闭塞、腹腔积液、头部外伤、颅脑损伤、头皮裂伤、下肢挫伤。2018年5月28日22时出院。实际住院3天。2018年5月29日0时,王丽娜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24日11时出院。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8日,实际住院56天。此外,王丽娜按医嘱外购白蛋白注射液5瓶10g/50ml/瓶),花费2,560元。综上,王丽娜共住院59天,花费医疗费合计141,607.71元。王丽娜因伤由王辉(身份证号)和袁彦彦(身份证号)护理。豫B×××**号小型轿车在华农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张磊为王丽娜垫付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至于华农财险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公司不应负担问题,无法对抗事故受害人即本案王丽娜,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张磊另行解决。王丽娜请求的医疗费141,607.71元,根据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用票据,予以支持。王丽娜请求的营养费1,77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130元,根据其住院天数,分别按照30元和70元计算,予以支持。王丽娜请求的护理费15,042.06元,根据其伤情及诊断证明,对其请求住院期间按2人计算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目前的病情,暂定其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30天,应按1人计算。故支持其护理费14,941.1元{(36,868元÷365天×2人×59天)+(36,848元÷365×3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王丽娜请求的误工费12,069元,根据其伤情,王丽娜请求误工时间暂按149天计算的意见,予以支持。按照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9,557.86元计算,支持其误工费12,066.09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王丽娜请求的交通费3,000元,根据其住所地距离医疗机构较远的客观情况,酌情予以支持。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7,507.71元,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负担10,000元,交强险之外的137,507.71元,由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担。上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007.19元,由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负担。鉴于王丽娜的合理损失已由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故其对被告张磊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至于张磊垫付费用,王丽娜主张待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的意见,合情合理,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王丽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77,514.9元。

二、驳回王丽娜对张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王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王丽娜负担50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875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为王丽娜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者利益而存在的合同,设立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的第三者,使第三者得到及时的救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抗辩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抗辩权;作为第三者的受害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是法律规定取得的请求权,由于该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故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对抗第三者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判决由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并无不当。如果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认为保险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可另行向张磊追偿。对于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为王丽娜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王丽娜亦认可,故应在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内予以扣除,一审未予扣除不当,但可在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履行一审法院判决时一并予以扣除。对于一审判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农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为王丽娜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待履行一审判决时应一并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王丽娜负担60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元,王丽娜负担101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15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