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孙燕,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李刚,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燕诉被告李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