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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2237号之一

孙燕与李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孙燕;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孙燕,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李刚,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燕诉被告李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