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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1088号

谭登清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登清;陈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02民初1088号

原告:谭登清,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谭登清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登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登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陈建国归还2016年3月21日借款本金200000元;2、请求陈建国支付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计8.8万元,以上两项共计28.8万元。3、诉讼费由陈建国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初,陈建国给谭登清说有个工程需要资金,借你20万使用4个月,给你点分红,一起赚钱。到2016年3月21日,陈建国说工程谈好了,急需用钱,当时谭登清的股票账户有点钱,谭登清从自己的股票账户转出20万元钱。陈建国又找的熟人安排到湛南路个建设银行从谭登清卡中取出20万元钱,陈建国给谭登清出具了借条。到2016年8月借条到期,谭登清多次向陈建国追要借款,至今未还。被告陈建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陈建国因资金需要向谭登清借款,2016年3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谭登清现金贰拾万元整。2016.3.21.投资分红伍万元,使用4个月。陈建国。”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建国下欠谭登清借款20万元未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该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期内无利息,但陈建国应自借款逾期之日(2016年7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2018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经计算为22751元(20万元×6%÷365天×692天),以上本息共计2227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登清222751元;

二、驳回谭登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谭登清负担1431元,由陈建国负担4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瑞

人民陪审员  胡连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