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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5419号

贾长在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高德泰;贾长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5419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泰,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贾长在,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高德泰与被执行人贾长在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信息。经查,涉案院内旧房存在安全隐患,故对新建房屋的拆除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方面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