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27执359号之一
被执行人:袁进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袁进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进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进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