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2524执72号

马桂芳与王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桂芳;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52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马桂芳,女,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青海省兴海县人。

被执行人:王红,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青海省兴海县人。 马桂芳与王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自动给付申请人马桂芳3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延期履行,现该案已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524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宏

审判员 索南达杰

审判员 完么多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俄增扎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