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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2298号

郭东红、刘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东红;刘长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郭东红,女,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刘长贵,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郭东红申请执行刘长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豫132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长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长贵、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居无定所,经本院多次查找,未能找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郭东红申请执行刘长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豫132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长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长贵、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居无定所,经本院多次查找,未能找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8)豫1322执2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东升

审判员  吕海鹏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