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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6执恢11号之五

陈平与人杨宏、袁学明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平;杨宏;袁学明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恢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陈平,男,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杨宏,男,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执行人:袁学明,男,贵州省独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杨宏、袁学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学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学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通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