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恢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陈平,男,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杨宏,男,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执行人:袁学明,男,贵州省独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杨宏、袁学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学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学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通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