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无城水炉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小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家岚,该商店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东方家园小区(**)出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翟俊生,该管理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无城水炉商店与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3301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