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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18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段晓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段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455766715H。 负责人吴登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嘉森,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段晓文,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段晓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偿还工伤医疗费52145.28元;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平

审判员  谢燕

审判员  姜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