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2265号
原告:李月华,女,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炳蔚,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胖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F0G067,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西二环东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彦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彦滔,男,199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原告李月华与被告周口胖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吕彦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亚飞 关注公众号“”